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但是让马克思和恩格斯同学的互抄答卷搞乱了,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要先定一个约:不要拿马克思恩格斯的语录掉书包,同意的,继续。
好了,我们已经在这个博客里定了一个“法”,它的根本就在于它的约字,约,互约,契约,参与各方共同信守的约,有约才有法。法一定是参与各方都认可的,才是法;因此,马克思同学的答卷:“法律是国家的强制意志。是统治阶段意志的表现……”,是完全错误的答案,那是奴隶主的法律观,封建主的封建观,法西斯的法律观,……对了,马克思同学因为旷课100年,不知道什么叫法西斯,不知道希特勒同学违反纪律被开除的世界通告,算了。
有博友也许不同意笔者的看法,提出……,好了,我们进入了道德的范筹,每个人有不同意见,不同看法,不同好恶的范筹。在不同意的博友心中,有着他个人认可 的标准,但是博主也有自已的标准,在博友一些“合乎道德”的看法做法,象故意炒作泡沫混淆是非,是不道德的;尽管博友未必认同。所以,这就是道德,各人有 不同的标准。但只要它不违法共约之法,它就只是各人认识范围的私事,您可以按你的道德看法指导你的任何行动,——前提是这些行动不能违背共约之法的规定。 而法律,是必须各方共同承认接受的。
有人以为,法律上的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于是,提出了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假设,以证明和谐社会的不存在,这是马克思同学暴力消灭人类阶层的一部分的理论依据。而事实上,民主的基本游戏规则并不是人人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共约。只有在共约条款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其中一条,少数服从多数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共约条件。 所以,在和谐社会中,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并不在存在。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英国的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及美国总统竞选并不 是选票多数决定当选,而是地区选举团票。正因为存在各方共约的前提,所以,民主是共方实现团结的途径,用周恩来的话就是“求同存异”,理论上,如果各方足 够理智,民主可以阻止任何形式的暴力革命,以利益体的相互妥协而终止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也正因如此,缺乏民主约束的社会纠偏,总是伴随着流血,以及对历史利益的清算,无论是在大革命的法国还是在俄国革命,或者中国革命时期,都是血流成河,尽 管,死难双方都是地道的爱国者,只不过在马同学的阶级论指导下同一个民族的同胞自相残杀。而在民主共商共约的前提下,只要双方理智,却是可以求同存异,一 致对外,它只是对未来利益分配的共约,而不是对历史责任的清算,甚至是对既得利益的确认。所以笔者理解中,胡哥的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民主社会制度的建 设,也只有与民约法,利益共商,和谐社会才有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法律之根本就是“约”,当这个法是与民众共约时,就可以称之为民法,用之一国,就是宪法。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段单方面制度,那已经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共和民法,它没有约,只要强制,它是商鞅之法,秦始皇之法,明皇朝之法,希特勒之法,斯大林之法,但不是公民共和国的共约民法,更不是宪法。因法之国,诚信为本;皇宪之邦,权谋厚黑为先,伏权违约,那么信诚,又有何立足之地呢?
道德不是法律的基础,与法律,并不是马克思同学说的上层建筑关系,恰恰相反,共约法律是对各不相同的道德标准的约束。因此,讨厌某个人,就不可以成为置某人于死地的依据,那怕你认为掌握着道德的制高点:你是爱国,他是汉奸!法律,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在各自利益诉求声明下,共约妥协范围而定的共守契约,它是社会各方利益最大限度的相互保证。如果某一方的利益被另一方代表了,那就变成了皇法,法律就不存在了。而道德,只是某一方利益出于自已的利益立场的单方面观点,和法律,是对立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相互妥协的产物,是对单方面道德索求的压制。所以,社会已经发现到了今天,就不要做法盲吧,不要再用道德代替法律了。
用道德代替法律,制造了中国95%的民族的一段悲剧性历史。宋明理学象马克思同学那样认为道德是法律基础,那么对于聪明仁智公平正直大公无私不吃人间烟火 的天派代表面前,道德就可以代替法律了。所谓法治永远比不上人治,这可是《论语》中明文写下的。单方面的道德观作为社会法律依据,除了暴力也没有什么办法 可以维持它的实施,道德的化身,自然就由天派的皇帝来代表了。在西方,大同小异地以天赋皇权,声称了皇帝的道德观(单方面利益)就是法律。在这个道德就是 法律的前提下,代表的利益无所抑制地膨胀,直到吞灭整个民族,宋朝理学的出现,可以说,标志着中国最黑暗的中世纪地狱时代的开始。在西方,两百年前,当天 赋人权的口号出现在大地上时,人权,也就是公民的权力,公民参与利益声明的法律约定的权力得到公认,今天的中国,难道还要沉迷于道德代替法律的牢笼,而不 能自拨吗?
实际上,法需民约,并不是西方的发明。第一部与民约法,却是首先出现在华夏大地上,缔造了中华第一个伟大的统一帝国——汉朝。两千年前,当刘邦的起义军进入咸阳时,秦地的老百姓乖乖地来听刘邦如何发表他的两个凡事的皇法时,刘代表出乎意料地与他们相约三法,史称约法三章。 这个约,是刘邦与秦地民众共同约定的,因此,它是民法。三章约法的威力,显然远远超出了项羽的收编的三万楼烦骑兵。关中民众从来没有想到法律是可以顾及自 已的利益,只怕刘邦不为关中王,舍死亡生为刘邦的约法三章拼杀。仅仅四年,项羽卒亡其国。刘邦对项羽的胜利,何尝不是因为长矛尖上的思想呢?所以,当今天 一些人以道德的名义要求法律做这做那,要求那个无条件的什么时,最后醒一醒,法需与民约,你,约了吗?还是,你打算做项羽,做路易十八?做英王查理?做尼 古拉二世?
最后,对道德和法律分别作一准确的定义:
道德,是基于利益欲望的单方面的行为标准;
法律,是利益各方按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则共商共约制定的行为契约。
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民主和专制的准确定义:
民主,就是由利益各方共商药约,在互为妥协契约基础上允许建立和揩社会的制度。专制,就是依靠权力单方面对某一利益作单方面侵害的统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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