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看看欧美国民福利消耗的税收比例,就知道这种资金投入的缺口,不可能依靠私有慈善贡献去填平,连象征性掩盖缺失程度,也是不可能的。欧美国家的慈善活动,符合他们社会的主要经济信念:经济活动效率上公不如私,权力除税收外,绝对不可以进入经济领域攫取收入,否则,就是绝顶的腐败;对公民的税收要求,反映了对公共利益的最低贡献标准,如果公民愿意自行投入公共利益,那是再好没有;所以公民之慈善,可以抵销其税负;如果公民没有这个精力,则由公仆(政府)代劳。这就是人家的税收。当我们的一些舆论把欧美象盖茨巴菲特等人的慈善捐献仅仅看作是转移到私人基金避税的目的上时,应该多理解一点人家的税收-慈善上的整体观念。
但是,这样一种税收-慈善,与公有私有优劣的经济理念,与中国目前国情是完全相反的:
1)中国认为私的一定是奸的,至少在经济上,公有经济一定好于私有经济;
2)中国以马克思的名义,实践着自商鞅起就开始的“普天之下莫非王有”的财政政策,以支持“刑赏自上”的统治需要;因此,个人财产原则上应该为零,具有原罪,这样,所谓的慈善等于是诱人自认“我有罪”……
3)欧美没有一个庞大的超国民福利群体要供养,而中国这个负担就压得整个民族抬不起头来,动不动就以“事关国计民生”扩大垄断范围;如同饿鬼抢饭,所谓慈善替税,想也别想;
因此,中国所谓的慈善,如果不是一种另有目的的宣传造秀,就是流于形式,或者有始无终,反正,是有也罢没有有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东西。与其搞什么慈善,倒不如先管好自已的一亩三分地。所谓中国人没有公德,缺少见义勇为之类的指责,指责他人者,实际上根本上连中国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都不知道(这本身就是一种缺德)!没有公民权,何来公德(公民道德)呢?
所以中国社会之缺乏慈善习惯,所谓的缺乏见义勇为……,等等,只是中国人对于中国社会体制的一种适应,也许是违心的,也许是积极的,也许是糊涂的,总之,并不是因为中国人缺乏同情心,或者先天性的不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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