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物权法》”千万不要成为窃国大盗坐地分赃(所谓改革)的法理依据“,他们最担心的是有贪官可以因此把已贪之财合法化,而不是担心贪官一批批茁装 成长!其实,窃国大贪也比封建经济要好得多,这一条你能理解吗?中国的贪官都是封建经济权力下制造的贪官,制度消失了,贪官也就消失了,让以后不再有贪 官,比让多几个贪官“吐”出来,要重要得多。成功改革的关键是确立以后的公平,而不是清算过去的不公;适度承认历史性的既得利益,是避免革命的最后让步,这一条,是改革者应该明白的原则。
同样,由于低估人民币造成的人民币升值预期,让一批批的外国资本拥入中国,希望搭一趟便车;有些人大喊“不能不堪设想地让这些外资预期发财”,却不知道此 乃果而非为因;此因,却是由于低估人民币造成的升值预期。结果,不让这批投机者顺道赚点钱的代价就是让人民币升值预期更高,外资更加涌入,最终输个底朝 天。但是更简单的办法,让老百姓得益而投机外资赚不了顺道钱的方式:开放人民币项目,老百姓可以兑现美元,这样,不但老百姓得益,而且大量的民间买盘会令 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一下子消失;这等有利中国公民的事情,中国政府看来是绝对不敢做的。事实上,现在对于资本投机者,人民币是可以自由兑汇的,而老百姓是不 可以回避风险的,这就是所谓的“人民币不能开放”。
今天中国社会最大最迫切最生死悠关的就是改变社会经济封建化,其核心就是摆正“国有资产”和社会资产的关系:国有资产只是社会资产中的一种。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是通过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促进,造大共同蛋糕的方法来增值,而不是通过把国有资产的地位强化,靠挤占其他资产来令“国有资产增值”,否则,就变成了封 建经济了。结果,这个国有资产就成了少数人的大金库,不是变成了贪官的目标,就是建行那样人均工资8.8万人还说是“偏少”的那样的垄断价值观。
贪官可憎,但是什么是贪官??中国文盲们的直接理解就是,把公共财产引为个人和家庭所有称为贪官。中国文盲较多,没有意识到,把公共财产引为小团体财产私 分是更大更恶劣的贪,是集体犯罪!这就是中国文盲社会的可笑之处:集体犯罪不是罪是功,个人犯罪不是功是罪。同样使用个人权力为个人的谋私是贪,而使用部 门权力为小部门利益寻租谋私,就不是贪是能了。而事实上这种集体的以权谋私,所贪之财是个人小贪的万千倍,对中国民族社会造成的损害也是万千倍,而这种真 正的窃国巨贪,总是以清廉自居,以”国有资产“为名,这才是中国社会真正的窃国大盗。
股市之所以会变成一个圈钱机,证监会岂止是旁观中国远洋式的圈钱丑剧,内部操纵,根本就是此等案件中的主犯;所以当受益人是“国资”时,个个以为功,当受 益人是民间时,小小的杭萧人人喊打,恍惚正义永恒。其实,都只不过是没有摆正国有资产和民间资产本质上都是中华民族的资产,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至少是 是平等的。假如私有财产的地位低于国有资产,那就是说个人努力是没有意义的,发展工商是没有意义的,科技发明是没有意义的,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做官 成为特权一分子,优先分配国有资产,才是国民奋斗的唯一前途!试问,这样的民族还有什么前途?可以说代表了人类最愚昧落后的一切!所谓爱国仇美,也就退化 为少数人追求成为窃国大贪的一种借口而已。
原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物权法》再一次吸引了各方的眼球,这不仅因为它关系到去年底到今年初与改革大争论相关的公产、私产是否平等保护,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否冲突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关系到“好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在“私产入宪”后,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等原则相继确立后,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但改革却并不能一蹴而就,改革的进度还很大程度 上依赖《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突破。为此,本报特别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起草组成员尹田,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李曙光从农民土地权、公产与私产、国有资产等具体制度视角,进行了分析。
市场经济大法
《21世纪》:您如何理解《物权法》起草的背景?它与1986年《民法通则》的起草背景有什么异同?
李曙光:起草《物权法》的背景主要是2003年提出修宪,2004年完成修宪以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保护国有财产权被放到了同等的地位。经过20多年 的改革开放,我国有一大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这些财产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界定、确认和保护,而目前我们还是缺乏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在宪法中已经对它做了 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具体产权的界定、确认和保护都是有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侵犯公有财产、侵犯私有财产的案例。所以,在我们完成了修宪以 后,紧接着就应该制定出对产权界定、确认和保护的法律。
尹田:从1986年到2006年,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成长两个方面衡量,中国社会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20年 后的《物权法》之间有非常重要的因果联系。198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中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跨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 市场经济是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此之前,就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长时期的纷争,即民法和经济法有关调整对象范围的纷争。过去的经济法理论建立在计 划经济基础上,强调国家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和支配经济活动,而民法则强调建立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民法上的平等首先来源于商品交换者双方地位的 平等。
《民法通则》实际上从原则上确定了这种市场经济的规则,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适用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政策 以及宪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具有开拓性的作用,却不可能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形成一整套具体的制度。20年以后,改革越来越深化,公民 个人利益的保护需求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增长起来,私人财产、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在提高,而修改后的宪法也承认了私有经济的重要地位,由此,物权法的制定就 有了宪法的依据。
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待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存在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物权法的起草非常艰难。但是,我们不可能等到中国社会各项制度 都充分完善、市场经济发育非常完备后才来制定一部财产法。现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非常需要一部基本法进行保护,所以,《物权法》的起草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 求。
《21世纪》:如何评价《物权法》的地位,以及它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尹田:《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是一个整体,但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要分门别类。凡涉及到政治生活或者社会公 共生活领域的关系,应当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来规范;凡涉及个别利益的保护,比如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应当用民法进行规范。公法主要保护公共利益,私法 主要保护个人利益。当然公法、私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但这个基本分类却很重要。民法在财产方面主要规范商品经济生活领域一些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任务是要 保护个人。
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财产权利很多,但并非都由物权法规定,比如商标专利、版权、债权、股权,都不由物权法规定。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应交给不同的法律予以规定,物权法规定的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支配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主要解决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保护问题。而商品经济的性质决定每一个商品的所有人一定是独立的、平等的,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商品是天生的 平等派。不管什么人,只要进入了市场,就不存在任何特权。商品交换的平等决定了民事财产生活领域中主体的平等。因此,《物权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 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李曙光:我认为《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应该放大到财产法的视野中来看,囊括所有的财产,而不应局限于物权的概念。《物权法》是市场经济 中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的基础性法律。它连接了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维护公民基本的经济权利,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和 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相比,《物权法》是涉及到财产初始界定的一部法律,还涉及到财产确认、保护的原则。同时,它也是《宪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和国家财产权利 的条款的延伸,进一步解决《宪法》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扩展开来,对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财产关系都有所反映。
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四块,第一块是涉及到产权的法律,包括宪法、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土地法等;第二块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进入 (即主体法,比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交易(如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和退出(如破产法)三个环节;第三块是政府管制法,用以规定政府的 “手”可以伸到哪些领域,边界是什么,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四块是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由此可见,《物权法》的位置十分 清楚,它在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同时又不是担当全部的功能。
产权平等是基本原则
《21世纪》:就《物权法》本身而言,您认为其核心是什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李曙光:我认为《物权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这应该是物权法立法的基本目标。所以说,《物权法》的核心正是在产权上。我国 改革开放20多年中,形成了大量新的财产,比如公民私有的财产,而公民私有的财产有时和集体财产,甚至国家的财产混在一起,比如社会中出现的假国有企业, 假集体企业、假乡镇企业,即所谓“戴红帽子”企业,另外也有大量还在经营的事业单位存在,它们的产权问题都相当复杂。要解决各种在市场上活动的主体的产权 界定,必须把界定产权的程序、操作手段加以规定,这些就要放到《物权法》中。如果这一步没有规定好的话,初始的界定都不清楚,又谈何产权的保护呢?
界定产权就是不能再笼统地说这都是国家的财产,或者公有财产,否则老百姓的空间就没有了。界定的过程要有一套透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包括界定的主体是 谁,包括规定政府、法院、个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职责。产权确认以后,保护谁的产权就很清楚了,一旦产权受到侵犯,那么侵犯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 事责任,若是政府作为侵犯者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尹田: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是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财产平等。因此,财产平等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只要进入民事领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21世纪》:如何看《物权法》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
李曙光:从法律的角度讲,看所有的主体时都要看其地位是不是平等,《物权法》对所有的财产都应该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但是过去,中国更看重对公的财产 的保护,而忽视对私的财产的保护,所以,在强调平等时要考虑到中国的这个背景。一部保护财产的法律,更应该强调如何提供一套公正、透明、平等保护的程序, 对财产进行初始界定和再界定,规定如何确认这些产权,明确各种主体的财产受到了侵犯后要用什么样程序保护。我认为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物权法》中的平等 保护原则。
如果对于国有财产国家还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的话,我认为《物权法》的重点就应该更多地放在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上,作为修改后的《宪法》中“保护公民私 有财产”条款的延伸。因为我们准备制定专门的《国有资产法》来保护国有财产,但是目前还没有专门设计的财产法来保护私有财产,所以《物权法》应该更多地关 注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尹田:批评《物权法》对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的人认为,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国家财产怎么可以和个人财产平等?这是一种错误的意见。他们不懂得,物权法对各 种财产的平等保护仅限于民事生活领域,而民事领域的财产交往是商品交换,交易双方必须地位平等,不能有强制命令。但在民事生活领域之外,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就不适用了。物权法对财产的平等保护实际上反映了两个需求,一是市场经济的需求,平等保护可以让所有财产平等地进入民事活动领域,这样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 的市场经济,二是权利保护的需求,财产所有人身份不同但不影响财产的地位,这就可以防止一些享有特权的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防止强者侵犯弱者。而对个人 财产权利而言,其最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因此,《物权法》的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保护私权不受公权力的侵害。
要注意,各种法律的着重点不一样,私法着重保护个人利益,公法着重保护公共利益,这样,才能防止个人去侵犯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去侵犯个人利益。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受到质疑,实际上基于一些人对民法的性质、功能和任务不了解的缘故。
国有资产保护应该有专门法律
《21世纪》:不少人寄希望于《物权法》的出台能够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此,您怎么分析?
尹田:在民事法律中,特别在《物权法》中,本来可以不去规定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因为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应当有专门的法律,比如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 有严格的程序。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由政府行政机关进行,因此,这种管理关系的性质是行政管理关系,应当由行政法规定。从历史上来看,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中 也存在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别规定,比如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存在有关国家征收的条文,但其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从而对国家征收的原则和条件 进行限制。但考虑到社会需求和立法政策,在《物权法》中增加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特别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只不过这些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规定,真正解决国有资 产的保护问题,必须依靠其他专门的法律。而这些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条文进入《物权法》,并不影响平等原则的贯彻。
李曙光:流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因为流失包括投资流失、管理流失、经营流失等,而防止流失可以通过管理技术的提高、开支的节约做到。法律讲权利、义 务、责任及其关系,讲侵犯了哪些权利,“国有资产流失”转化为法律用语应该是“侵犯国有财产权利”。在我国1992年宪法修改中,把“全民”改为“国 有”,但是国有财产仍然界定不清,实际上应该由国家的机构来代表国有财产,而不是说由百姓全体来代表,这就有界定产权的必要性。但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 犯的责任应该交给《国有资产法》。法律不仅仅是一种预防机制,而且还是一种处治机制。因此在防止国有的所有权、资产权受到侵犯的问题上,法律就是要惩罚损 害这些权利的行为,并要求对侵犯做出赔偿。
我认为《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是一个非常民主的过程,甚至可以说,它的社会参与度是迄今为止其他立法没有过的。联系到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定过程,反映了中国式立法已经形成自己的特点,开始进入一个理性与科学决策的阶段。
我希望《物权法》能够在充实完善后早日出台,当然,也希望《国有资产法》能与她同步出台。
《21世纪》:如何看待《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之间的界限与衔接?
李曙光:《物权法》中对所有财产都会提到,无论国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涉及具体的一些内容,比如国有财产的界定、确认、保护,甚 至管理,都应该放到《国有资产法》中。《物权法》不要去替代《国有资产法》,当然也无法替代,毕竟它不可能对国资委的定位加以规定,也不可能去规定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物权法》可以对保护国有资产做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提出保护国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不会涉及过多的细节。每一项法律都有它的立法目标,而人 们不能期待它有更多的功能。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应该更多地借助《国有资产法》。甚至可以说,《物权法》不用特别强调国有资产的保护,所有的财产都应该一视 同仁,而《物权法》在具体规定中应该侧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另外,在宪法之下,应该有国有资产法保护国有资产,有物权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税收法是关于政府收税的,涉及国有财产的形成问题,以及土地法,它们一起构成了对财产的规定,都是宪法的特别法。如果这四部法健全了,中国的财产关系基本上就理清了。
《21世纪》:批评者多指责《物权法》把作为既成后果的财产保护出来,您如何看待财产分配和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受到的非议?
尹田:物权法的任务主要是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不是对现存财产占有状态的无条件确认。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可能存在不合理,但只要人们取得的财产符合现 行法律,就应当得到保护。现行法律即便不合理,在没有被废止之前,也必须无条件遵守,这是最为基本的法制观念。另外,为了保护财产秩序的稳定,《物权法》 规定,对于财产的占有,如果不能证明是非法所得,就推定为有权占有。有些人认为这一规定保护了非法取得的财产。这是一个误解。这里的所谓“推定”,只是一 个暂时的认定,一旦有证据证明占有人为非法占有,那它就肯定丧失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不合理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去解决的,而应当由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去解决。但应当注意,合理的分配并不意味着消灭贫富差异。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和经典的社会主义的区别在哪里?其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承不承认私人利益的合理性。初级阶段承认个人主义,承认追求私利的合理性。我们提倡集体主义,但 是不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是一个集体主义者,只要是合法的个人利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种追求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经典的社会主义所建立的基础是 每个人都消灭了私利追求的欲望,个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整体利益,这样美好的社会形态的建立需要具备很多条件,我们还没有实现的条件,所以要从初级阶段开 始,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模式,特别是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
在《物权法》的立法程序中,出现了很多争端,新提交的第五次审议稿依然坚持了对各类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表现了党和国家在《物权法》基本指导思想 上的鲜明立场。当然,经过审议之后的《物权法》还要经过各种各样的修改,但是中国现在太需要这样一部法律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是不可阻挡的,明年3月 《物权法》颁布是很有希望的。(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王梓 葛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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