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星期一

生命和治疗的选择权在病人手中

笔者支持的,是把这个标准作为患者取药用药的“参考标准”,而不是让药商,和医疗联合公会,代替患者选择“生命无价”,“不能堕胎”,“不能治疗”。治疗选药的选择权,应在患者手上。患者无知,可以花钱请专业顾问,患者不愿意请,出了问题,那是患者为自已的选择负责,用不着别人替患者操“生命无价”的心!患者穷得没有钱,要么接受慈善,要么接受国家财政“低水平保证广覆盖”的医疗保障。总之,无论是消费权,还是生命权,消费的方式,选择权,应该是在患者手上。任何人用任何理由,包括用道德理由剥夺患者这一选择权,都是对患者人权赤裸裸的侵犯。结果,导致了市场经济价格制约体系的消失,患者既保不住命,保命的费用,成倍数增加,最终,汇成了今天美国摆脱不了医疗费用危机,和中国民怨沸腾的医疗积弊。

这就是笔者在《无法逾越的伦理陷阱》,和《医改失败的原因》两文中,要告诉社会的观点。

所以说,市场经济,是确保消费者获得服务和产品供应的同时,保证获得最低价格,和最优质量的唯一手段。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既鼓励了社会资本参与紧俏商品、服务的供应;同时,又淘汰了劣质商品服务的供应商。市场经济国家必定灭亡计划经济社会,那是经济作为科学规律的必要结果!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必要的结果,就是消费者要么得不到商品,要么依赖权力倾斜,要么质高价次!那些攻击茅于轼市场经济的人傻瓜,应该好好给自已几个耳光,上帝或者会原谅你们!

美国医疗有贵的成分,是因为美国也有侵犯了市场经济的地方;那怕,用的是基督教的宗教伦理道德的理由。中国医疗服务也有贵的地方,同样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被权力粗暴地强奸了。由于医疗毕竟是有价的,至少,有人力成本的价格。因此,“让病人自已选择生命是否无价”,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事情,要么,就找个似乎合理的理由,诸如“社会保障预算不足”,而加以逃避。在“可选与不可选”之间,掌握“生命值几何”的专家们,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可以得到相当大的寻租空间,价值上万亿美元的空间。生命无价,治疗有价,治疗永远不能覆盖无价的生命。这样,根据《寻租腐败定律》,就成了由某几个专家选择“谁的生命无价”的特权。在中国,显然,专家们选了高级代表和老革命,以及他们家不老的小革命们的生命,价格远远超过小民百姓的生命,并以之为交换代价。

生命确实可以看作是无价的。这个无价,不是体现在专家可以选择“谁的生命更有价”,而是,体现在其选择权在生命所有人本人。基督教和天主教,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自杀,自杀者不得上天堂。不过,如果从“生命的把握,归生命所有人所有,任何其他人不得剥夺”,作为人权基本标准和基本的伦理观,那么,如果生命所有人(病人本人,及其合法委托人),拥有超出任何专家的,对其生命处置形式的基本权力。基督教义的“禁止自杀”,应看作是一种“建议”,“倡议”,而不是强制性的道德伦理。

同样,“生命的把握,归生命所有人所有,任何其他人不得剥夺”,作为人权基本标准和基本的伦理观,笔者支持安乐死。同时,在经历了漫长的思想挣扎后,笔者现在也支持废除死刑,改为无限期监禁。死刑如果保留,要有另一个理由,象明知死刑极恶而故犯之,象那个残杀吞食儿童的恶魔,应视作是寻求安乐死。这时侯的死刑,不是“社会的报复”,而是,满足极端手段寻死者的要求,并终止其危害社会的继续。笔者没有与美籍人士讨论过有关死刑问题,(美国人本身就有N个派别),私下估计,美国部分州保留死刑,用的也是这样一种逻辑。

“生命的把握,归生命所有人所有,任何其他人不得剥夺”,作为人权基本标准和基本的伦理观,也是西方基督教文化部分人士反对堕胎的理由。“胎儿的生命不能被他人剥夺”。这里,可以用另一个办法绕过这个障碍:生命所有人(病人本人),及其合法委托人。由于胎儿从来没有真正具备自我意识,因此,在出生前,其母亲是天然的合法委托人。这样,合理的堕胎,就是母亲的个人选择,也是母亲及胎儿的基本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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