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

信仰,个人世界观的基础断言;不是绝对的道德标准

本文原名《中国不需要信仰》,不知是因为小管个人的原因,还是接到禁止有关信仰的任何话题。该贴被删得最狠。如果不是moss介绍的工具,要恢复起来,一点不容易。因而改名《绝对道德标准无助中国现代化》。这样题目就不是那么冲了吧?。顺便修改一下,成了新的文章。两会廷议子栏顺应推迟,反正,本文也说明同样的道理。

绝对道德标准,也就是所谓的“信仰”了。笔者在其他文章里,还提到这样的定义,信仰,就是个人世界观的基础断言。象笔者的理论体系,它的基础是进化论,和人权断言"人权单位,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自主交换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笔 者的世界观,则是科学之“实证性、重复性、他证性”的科学定义。科学本身,是进化论的基础,也是人权的基础。因为,从世界范围、历史广度来看,承认人权断 言,即普世的价值观,更有利于现代化稳定国家社会的建立、维护、可持续性发展。即使对于政权利益者来说,也是维护自已个人、集体利益的最佳选择。而科学, 显然不是道德标准。这就令笔者可以排除任何道德性的干扰。

有朋友说,“科学和民主”,就是笔者的信仰。此言要看信仰是何种定义。如果说,信仰是个人世界观的断言,那么,笔者的信仰就是科学。这没有错。如果说,信 仰是绝对的道德观,那么,就是错的。科学可以他证性,因此,不符合道德“个人选择性”的标准。因此,科学有公共法的含义,因为,它对于信神,与无神论的社 会成员,都是开放的。希望以信仰理由凌驾于科学之下,无效,也没有意义。

如果信仰是“绝对的道德”,那么笔者要扩展“法律是共约行为标准,道德是自律行为标准”两层次模型为三层。否则,会发现信仰差别引发的冲突。这对于社会是 有意义的,今天无论是在中国社会,还是在西方社会,由于信仰的差别导致的冲突、流血,甚至战争,绵延不绝。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血腥相仇,何尝不是信仰而起 呢?三层次模型是“法律是共约行为标准,道德是公知共知的自律行为标准,信仰是个人道德标准”。信仰,一定要是最隐私的个人层次,而不能加之于为他人的行为标准。就象一些反对进化论的人士,在笔者开发留言中的谩骂;其本意,只能解释为强迫笔者接受彼的信仰科学则是公认的客观规律,不承认的可以做实验找实证,由第三第四第N方证实,而不是道听途说“中医中药战胜了非典”。因此,科学有公认法的意义,尽管范围在不同人看来有不同的范围;至少,象放火会死人,是公认的。

换言之,信仰作为信仰者的个人绝对道德标准,可以严于律已;但不能严于律人。你可以严于律已为他人的表率,这样对教务的公关效果,远胜于阁下拿着红宝书到 处骂街,为毛神翻案。对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朋友,何尝不是这样呢?信仰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很容易引起宗教人士的误解。正如一些朋友所看到的,笔者无意冒 犯任何一种宗教,即便是所谓的毛神教!但是,宗教人士的一些反应,也让笔者有另种误解,让笔者觉得,是打算强迫笔者接受某种“绝对的道德标准”,标准解 释,由由彼对方确定。这是笔者无法接受的“条件”。

行为标准如果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它就会形成法律。这样,可以提高维护的程度。但是,如果行为标准仍有明显的分歧,那么就只能停留在道德的标准。象一些朋友 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但是,我国法律既然不禁止,这一标准,就不能强加于同性恋倾向者。有学校中的解释,很可能是说“法律管大事,道德管小事”,所以不 要随地吐痰,就是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显然,这是不精确的;新加坡就把小事当大事办,随地吐痰要由法官判罚抽屁屁。

笔者对一段过往的历史无需保留 偏见。笔者所反对的,只是把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图腾符号,作为,“统一今天中国思想的工具”。一位网友曾经这样骂笔者,还额外赠送英文缩写两个, “SB”。有另一个人说“毛神教是反对特级阶级的同盟军”,同样赠送国骂,外加“白痴”。各位,笔者还没有弱智到乱用“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试问与这样 的“同盟”站在同一条道德战线上,他日特权者自已翻出1957-1962年惨死的几千万中国人,(如有政治需要,往高里估计达一亿也未尝不可,反正原始资 料已经让周恩来毁了),那时,我等民主主义者等是说“民主就是毛”好呢,还是,“民主就是没脑”好呢?特权阶层反而成了社会公义的维护者!那就是特权有理 啦!笔者虽然不太聪明,也还没有蠢到和毛教“同一阵线”。谁会和谎言结盟?沙子上的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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