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7日星期二

传统文化中庸之道科学思维指导的社会经济政治

中国文化崇尚“中庸之道”,也就是不问真理立场,永远各打五十大板的厚黑精华。(还嚷嚷法治呢)。所以,中国文化人士看待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也有意无意地使用了中庸之道,把稀泥和在一起,称为“科学”。这种中庸之道甚至用之于科学本身的基本要素“重复性,实证性,他证性”,变成了“没有绝对科学标准,只有发展的科学标准”,————得!变成神学了。

在传统中国文化人士大脑中,“好与坏”,如同正与负,是线性关系。即所谓的线性思维。套用到社会体制中,会下意识地觉得,“民主一极是好的”,“专制一极是坏的”;同时,中国中庸思维又总是认为,“绝对的东西一定是不好的”,很自然的,很多聪明人,就会想当然的假设就是,“既然完全民主不能做到,又一定是坏的,那就部分民主最好了”,党内民主就这样出来了。相当然地,“比皇权专制要好”。

同理还有,“计划经济是坏的一极”,“市场经济是好的一极”;部分人士反过来认为,效果完全一样。既然完全的市场经济肯定不好;旁注,这是中庸道德观的结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那么,就“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即,保留特权的市场经济,似乎就最好了。

其实,这是抛弃了一个较坏的,拿了一个最坏的。“线性思维”作为绝对真理,本来就不是科学的方法论。死的是坏的,活的是好的,————可别以为半死不活是最好的。而同样是现代中国习俗,会因为半死不活的“痛苦”,就把屎盘子全扣在“活”字上,恨不得所有人都该死。

经济上,最坏的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而是“有特权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今天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特权者,垄断也,枉法也,不受监督也;市场也,任意掠夺也。试问,这还得了?所以,以好与坏而言,最好是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是政府服务内容,与市场无关,很多中国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而较差的,是计划经济;很差的,是有特权的市场经济;最差的,是没有社会保障(政府不提供社会服务)的有特权的市场经济。想想看,今天中国是那一种经济?同样,“党内民主”的部分民主,也由于其对基层民众的剥夺不可抑制,效果差于皇权专制。

不过,同样是现代中国文化习俗,让“有特权的市场经济”搞出的坏结果,屎盘子全扣到市场经济头上;完全不顾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和计划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社会保障是计划性执行的,却不是计划经济!同样,“党内民主”的奴隶制搞坏的社会风气,就全扣在民主宪政的头上。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左棍的惯伎,也是,一些没有用心的左左的习性,————没有用心,即没有大脑,————此乃人与动物的区别也。

中俄这样的专制文化传统国家人士,很容易将统治阶级内部的自相残杀,如文字狱之类,感同老百姓身受。这也是林语堂的动物综合症的非典型感染症状。其实,统治者作为自皇权以下到官僚集团这一个金字塔里的是是非非,和底层老百姓,没有什么相干的。老百姓所能感受的,只是这一个金字塔最终施加到底层百姓的社会压力,和经济压力。皇权专制好于廷议的党内民主,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斯大林和金家王朝,以及卡斯特罗,就是这样的专制手段。另外,萨达姆,还有现在,委拉瑞拉的查韦斯,都是这类专制。

至于说毛的暴政,称为皇权专制,这是过分抬高毛的政治水平了。毛呀,他不配!毛实际上是使用暴民手段冲击官僚集团,毛的政治,最糟糕的暴民政治。与之类比的而更糟糕的,只有赤棉的波尔布特了。这两个上帝,都毫无意义地造成了自已相当大部分国民的死亡,同时,重创了自已的政治技术集团,即,专制政治必须的官僚系统。

但是,皇权专制的政治优越性,也就仅仅相对于暴民政治,和“党内民主”,即其他社会成员都为奴隶的奴隶制。皇权限制了官僚集团对民众利益的《黄宗羲定律》侵害流程。皇权本身的侵害动机,则通过“无道可反”传万世的利益,加以限止。如果真的有进一步的优越性的,就不是鸦片战争中,让英国远征军到南京旅游;而是中国远征军到伦敦移民了!因为,乾纲独运,毕竟,远离了基层的利益。无论 如何心怀天下,无非就是永不 加赋,在省城多安排几个粥棚罢了,————大跃进时,毛上帝连粥棚也没有安装。够张宏良毛左们自豪一番的。

本文“朝议,向自治基础之民主宪政改革”,承接前文:
皇权专制有其历史政治上的合理性

辩证的人权经济学》之社区自治系列有以下文章:
民主的基础政治结构是自治和自理
民主之路,社区基层民主比“党内民主”重要得多
民主之路:不能一步到位全国直选
人性本私;民主不是治腐败的速效灵丹
社区自治让民众有共同的利益呼声
社区自治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
社区自治就是以社区组织为单位,由人民自主自已事务
自由结社,社区自治和迁移自由和“西方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选择权,在该地居民,不在外来者
社区自治之户籍制度与民主人权的关系
社区自治同时保护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
户籍制度天天被反,真的应该废除吗?
户籍制度不是万恶之源,请不要反对户籍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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