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星期四

俄法宋明清的皇权专治的正常演绎不是民主宪政

皇权专治制度,完败于现代民主宪政,并非偶然。在历史上,也经常性地败于地方威权采邑的政治体,象,明败于后金。原因,正是由于皇权专治制度政治体系,是一个缺乏负反馈制衡机制的社会系统。皇帝不能直接管理万物,不得不依赖受人性之私影响的官僚系统,也就必然会产生效率性的损耗。这种损耗,称为腐败。正如无阻尼系统不可能存在一样,“无腐败官僚体系”也不可能存在。

专治制度皇权反腐败,那是皮之不存,毛之安附?要真正反腐败,就不能把政治基础放在由上而下的官僚集团上,而是,依靠将政治基础落实到全体国民身上。这就是所谓的民主宪政!基于社区自治,逐级选举授权代议的民主宪政。非世袭的采邑包税人,反而不及世袭的采邑制度,这是和中国洗脑工厂的教育产品流程,所表述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服务于皇权专治制度的统一”,并不总是进步的。

皇权专治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了官僚政治,或非世袭性的包税人,两中取一的垄断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的政治组织。这种模式的本质,是皇权中央牺牲了地方民众的利益,贿赂效忠于专治制度的官僚阶层,以强化皇权中央政治利益。皇权专治制度下的官僚体系的膨胀,伴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萎缩,两者形成的剪刀差的发展,总是会造成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萎缩(宋朝明朝)。

但是,皇权专治制度政治模式的正常演绎,因为缺乏社会基层威权自治体的存在,历史上似无直接演变成民主宪政的成功先例。这是今天追求民主进步事业的中国人士所必须警惕的历史事实。除非把当民主当作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道德口号,否则,皇权专治结合官僚政治的社会体系,是否有到达民主宪政富国强兵的直达快车,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结合中国五千年历史,以及包括法国、俄国等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皇权专治制度模式的正常演绎,只有三种可能性:
1)亡于外敌,典型如宋朝,明朝,以及前苏联;原因正是由于削弱皇权官僚体系寄生的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的剪刀差,在《黄宗羲定律》提供的动力下的不停作用;
2)亡于暴民运动;缺乏外敌的皇权专治制度,在皇权官僚体系完全侵蚀了社会经济基础后,社会经济崩溃而导致的暴民运动;典型如明朝;(明朝既是亡于外敌,也是亡于内部经济基础的崩溃)。俄国十月革命,也是同样的过程;
3)中止皇朝专治体系,帝国瓦解而成地方威权模式;清帝国瓦解之中国,以及苏联帝国瓦解扣的俄罗斯,德意志帝国瓦解后的魏玛共和国,以及,法兰西王国、帝国瓦解后的第一,第二,第三共和国。在这个过程中,法国经历多次专治集权瓦解而成的一二三共和国,恰恰就是传承着地方自治威权体系建立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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