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7日星期二

残酷剥削地方利益的非世袭性的包税人采邑

在花费重大篇幅分析了皇权专治结合官僚等级制度,即君权监督下的官僚集团的党内民主、君权监督下的反腐倡廉之不成功的必然性后;以及这种制度对社会文化,对现代工商业萌芽的抑制作用;即解释了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方社会的历史已经存在内在合理性后。我们继续“朝议,向自治基础之民主宪政改革”系列主题。

宋明清等近代皇朝,笔者将其归属为官僚制度。这种制度由于党内(官僚)民主等同于利益声明仅在党内官僚阶层中有效;因此《黄宗羲定律》作用不可克制。笔者所总结的古今中外的统一、内容性的社会政治体制,即暴民政治,官僚制度,(同级别:非世袭包税人采邑),皇权专制,威权采邑,共和宪政。官僚政治就行政效率上看,排倒数第二位,仅胜于暴民政治。这里,非世袭性的包税人采邑,也可以归并在党内民主之中,视为一种特殊的“官僚政治”形式。其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

非世袭性的包税人采邑,顾名思义,就是定期不定期地让不同的地方采邑领主,到当地做庄,除交纳固定税项于中央外,在规定的时期内,余项收益归包税人所有。这种制度,由于包税人领主不能“从长计议”,就算爱民一时,也无非为下一任做嫁衣裳。况且,“包税权”本身的得到,很可能也是成本高昂,————做生意是要还本的。这样,包税人就会在领主权任内,竭泽而渔,几乎就是人之本性。

宋明清的帝国时代,取缔了地方威权政治的“历史性进步”后,地方官员既不服从于地方民众的利益,也不用(也不能)长久考虑地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明清及今朝,甚至为了避免地方威权形成,强调易地为官,即,禁止官员有向父老乡亲负责的机会。因此,官员一经自中央皇权取得地方阶段性权力后,首先要“还本”,自已投资于特权资格证的银子辛苦钱,全要在任内实缺统统捞回来。这样,在宋朝就听到了一句名言,叫“一家哭安如一路哭”。为何一家哭也?投资没有回报也!

在明朝,和清朝初期,皇权还非常配合地把地方官员的薪水限定在饿死,或者接近饿死的水平上,易地为官,这样,为官唯一的生存之道,就是“贪”了。却又把贪视为“道德”鞭挞的对象,其可得乎?还是根本上就是在制度上设计,让官僚阶层天生就是“欠了皇家”的?以此泯灭新进官僚残留的最后一点天良?

明朝就算冒出一个海瑞这样的模范,传说连毛上帝也受不了他的“道德治国,无私不贪”,有何助益?今天,类似宋明清三朝的“异地为官”,“阶级主政”的类包税人制度,仍然在马教加上国学的调料里发酵,异地为官禁止为地方乡亲打算,那是原装照用;包税人之竭泽而渔,有了新的代表先进性的名词: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同样的寅吃卯粮!

其实今天的地方土地财政,高房价;一方面既是地方税收留成太少的缘故,即,包税额度太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同样的要养一大帮子要喂饱饭,年年加薪,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公费吃喝,高档次办公的公务员,和垄断企事业单位的上等公民。所谓“收税”提供地方社会服务,说说罢了,养这帮人还养不及呢!至于地方经济是不是需要这一大帮子饲养成本高昂,还不能杀的“猪”(有博友留言这样说,感到有点妙),代表们没有问地方公众的意见。他们,问上级,问马克思去了。

如果以为“非世袭性的采邑包税人制度”,是中国特色,那可就大错特错。其实,那是包括拜占庭帝国,波斯帝国,奥斯曼帝国,还有印度各个大大小小的土邦、王国,帝国;一直到,莫卧儿王朝,主要的制度都是“非世袭性的采邑包税人制度”。特点就是历任官吏,对领地内的民生毫不关心,竭泽而渔。以至于,英帝国的商业性公司————东印度公司,无意间征服了印度后,对印度的管治,反而是印度有史以来社会行政成本最低,最清廉的历史时期。被“万恶的英国殖民者”征服期间,印度人民所遭受的剥削,平均起来只有“民族独立的帝国时期”的三分一以下,与此同时,用于公共道路、水利的支出,则增加了十倍以上!至少从印度民众生活水平的角度看,“万恶的英国殖民者”,对万善的专治帝国的征服,是《印度历史的进步》。

今天用于洗脑工程的国产“政治经济历史学”教程,将保护地方、个人团体的所谓行为,一律斥之为落后的“地方保护主义”,仿佛“人人无私,处处无利”,统统效忠专治皇党的豪华奢侈,才是进步。那么,请明示,“地方保护主义”,是保护非世袭性的包税人采邑官僚人领主的利益,还是,保护当地地方民众的利益?难道,当地地方民众的利益,不应该得以保护吗?如果应该保护,那么,方法是什么?

本文“朝议,向自治基础之民主宪政改革”,承接前文:
信仰,个人世界观的基础断言;不是绝对的道德标准
社会利益争论摆脱绝对的道德标准
明朝文官集团内部党争是真正的民主吗?
西方民主与东方专制,人性有私与无私之分歧
人性本私!老百姓能否问两会“我的利益在那里”?
欣赏两会代表们的之无私代议

没有评论: